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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王某及第三人某市某镇某街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某市某镇某街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被告王某。第三人某市某镇某街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王某及第三人某市某镇某街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市双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野进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江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