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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治国与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治国;韩中智;陈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原告吴治国。被告韩中智。被告陈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