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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跃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进,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072-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进。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岁学,主任。申请执行人王跃进依据本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灞民初字第02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30日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及利息158467.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158467.5元,现已将案件款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跃进。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