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被告陈福忠,男,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陈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