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知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胜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陈胜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80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绍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宪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伟。被告陈胜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杨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星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