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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新国,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马淑华,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连法文,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孙新宏,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兴国,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晓利,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7月6日被执行人孙新国自行还款4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文 明审 判 员 姜 洪 波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明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