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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安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安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安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安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