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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贤锋与朱中星、周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锋,朱中星,周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绍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王贤锋。被告:朱中星。被告:周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锋诉被告朱中星、周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锋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贤锋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