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驻河口区河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孙卫国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