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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桂山与王德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山,王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德强,住荣成市。本���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与被执行人王德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成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