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龙章申请执行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龙章,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董龙章,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陶锋,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董龙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08年3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67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2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陶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锋所有的位于临潼区信合小区2号楼3单元四层东户单元房一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因申请人拒绝交纳评估费���,致评估拍卖无法进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陶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