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旭吾与梁耀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旭吾,梁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曾旭吾,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梁耀辉,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曾旭吾申请执行梁耀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执字第1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