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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吕太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凤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太平,男。上诉人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吕太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环瑞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