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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苏通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春市苏通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洪芝。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宜春市苏通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苏通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