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仙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仙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章某甲,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章某乙,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章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国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于2000年正月同居生活,于2001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11月8日生育儿子章某丙,于2008年4月8日生育女儿章某丁。婚后逐渐发现双方在性格、兴趣爱好等差异极大,加上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平时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故此双方经常产生争执纠纷,从2009年春节后被告就外出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只好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于2000年正月同居生活,于2001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11月8日生育儿子章某丙,于2008年4月8日生育女儿章某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有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争执纠纷,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在庭审中,原告无法对双方分居时间已逾满二年提供证据来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对子女,可认定夫妻感情较为牢固,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纠纷而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均有责任;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无法提供证据来证实分居已逾满二年,也不存在法定离婚的其他情形,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珍惜感情、互信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章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淑娇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