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亮诉被告宝鸡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亮,宝鸡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朱红亮,男,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重庆刘一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总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西新村。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宝鸡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北金色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宗保,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菁钧,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亮诉被告宝鸡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就金九商务楼5#营业房租赁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亮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2元减半收取19011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王国胜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