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记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02号申请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家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记勤,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裕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记勤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环城东路康宏苑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上派016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