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杜旭国与章庆华、李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旭国;章庆华;李小丽;师伟;安阳市北门西小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杜旭国,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章庆华,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被告李小丽,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被告师伟,男,成年,住安阳市。第三人安阳市北门西小学,住所地安阳市北门西街。法定代表人苏海花,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旭国诉被告章庆华、李小丽、师伟,第三人安阳市北门西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安阳市北门西小学另案起诉杜旭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该案的处理结果系本案认定的事实的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文君审 判 员 孙莉莉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