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