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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