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西安市第某某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西安市第某某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01号原告:蒲某某,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戴某光,男,无业。被告:西安市第某某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薛某东,男。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第某某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