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永胜、王献花等与王国林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王献花,王飞,王国林,王国良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王永胜,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居民。原告王献花,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王永胜之妻。原告王飞,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永胜之子。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华、刘永富,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林,男,53岁,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王永胜的大胞弟。被告王国良,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王永胜的二胞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王献花、王飞诉被告王国林、王国良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王献花、王飞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胜、王献花、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广志审判员 刘绍山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