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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刘小掉、刘随群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刘小掉,刘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被执行人刘小掉被执行人刘随群本院在执行李雪梅诉刘小掉、刘随群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掉、刘随群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