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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高某某。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高某甲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寸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梁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