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崔某某,女,朝鲜族,1963年11月29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告苏某某,男,朝鲜族,1962年4月1日生,退休工人,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贞爱与被告苏光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贞爱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贞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贞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