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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肖祥良与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肖祥良。委托代理人:谢业和。委托代理人:赖思娜,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305号703室。法定代表人:曾世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妍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良诉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祥良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祥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良撤回对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祥良负担。审判员  何燕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