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委托代理人罗振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466292。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