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强与李丽、枣庄海华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李丽XX、枣庄海华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李丽XX、枣庄海华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X、枣庄海华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海华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YB型系列针织验布机一台;CZD-1200型气垫式裁剪机一台(包括铺布台二节);奇力牌HY-0167切滚条机一台;PEGASUS型号和DDL-8700型号桌式工业缝纫机120部;立式蒸气锅炉二台。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卖、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