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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刘灵钢、李久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刘某1,李某某,刘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刘某1,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刘某2,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1、李某某、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支行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1、李某某、刘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支行对被告刘某1、李某某、刘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1、李某某、刘某2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某某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