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小磊、肖登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磊,肖登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5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磊,家住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肖登榜,家住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经预谋,将被告人肖登榜租用的苏A×××××号丰田锐志轿车的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伪造为被告人张小磊所有。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通过徐某的介绍,以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苏A×××××号轿车作抵押,向被害人董某骗得借款人民币6万元。后董某发现车辆证件均系伪造,遂通过徐某向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讨要借款,期间被告人张小磊通过徐某向董某归还了人民币4000元,但二被告人迟迟不予归还余款,并将手机关机躲避催讨,直至案发。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的家属已归还了董某全部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尹某、张某、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协议、存款凭条、伪造的行驶证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详情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小磊、肖登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肖登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