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乔某甲、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乔某甲。被执行人乔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元,由二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7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按原调解书执行,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74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