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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俊领申请执行曹瑞刚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领,曹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领。被执行人曹瑞刚。本院在执行赵俊领申请执行曹瑞刚欠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