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俊领申请执行曹瑞刚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领,曹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领。被执行人曹瑞刚。本院在执行赵俊领申请执行曹瑞刚欠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