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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彪与蒋文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彪,蒋文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国彪,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刘新民,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学,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彪与被告蒋文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彪于2012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彪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仁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