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贾永庆与聂如超、杭州德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庆,聂如超,杭州德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贾永庆。委托代理人:徐伟萍。被告:聂如超。被告:杭州德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庆诉被告聂如超、杭州德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庆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庆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贾永庆承担(已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