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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曾庆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庆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307号罪犯曾庆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庆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才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08年7月至9月,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08年10月至12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09年1月至3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09年4月至6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09年7月至9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09年10月至12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0年1月至6月,获表扬奖励;2010年7月至9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0年10月至12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1年1月至6月,获表扬奖励;2011年7月至9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1年10月至12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1月至6月,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庆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庆才减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