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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鸿与潘燕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鸿,潘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胡鸿,农民。被执行人:潘燕锋,农民。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