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鸿与潘燕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鸿,潘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胡鸿,农民。被执行人:潘燕锋,农民。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