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建路与XX、衡水市南建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张建路。被告XX。被告衡水市南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卢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路诉被告XX、衡水市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四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用于治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XX、衡水市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