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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侯贤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侯贤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柯传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华,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392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贤仁,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身份证号码0314。委托代理人苏荣德,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身份证号码0059。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侯贤仁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华、被上诉人侯贤仁的委托代理人苏荣德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少峰审判员  翁汉光审判员  解 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