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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久兰与被告王文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兰,王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兰,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被执行人王文连,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王久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文连支付赔偿款3181.4元。案件受理费136元、执行费50元由王文连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