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柳新生与朱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新生,朱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33号申请人柳新生被执行人朱向华本院在执行柳新生诉朱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