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杨新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杨新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清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新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字[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平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晋源、助理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杨新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新平伙同赵新锋(在逃)驾驶一辆蓝色众泰轿车来到清徐县美锦大街农业银行附近,用改锥将张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江淮同悦轿车的右后门玻璃砸破,将后座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农行、中行密保令牌、MP3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880元,MP3价值30元,共计1910元。现已将被盗物品笔记本电脑、MP3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张某笔录、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被盗电脑、MP3外包装、票据、装箱单照片、被砸轿车照片三张、从被告人杨新平家里搜到的被盗笔记本电脑、MP3照片四张、作案驾驶车辆照片2张、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2]10号《关于联想笔记本电脑、MP3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讯问杨新平笔录、岚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清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徐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新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新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新平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新平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