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张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张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9572958-8。法定代表人:梁宗焕,经理。被告:张彪,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效成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