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恢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恢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地址河北省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金录,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金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2年4月5日作出(2001)景经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患病现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景经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程玉华审判员 何 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