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恩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恩松,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49号。代表人昌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松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松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案件受理费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