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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垚与被申请人张美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垚,张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垚,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美妮,女,汉族。系陕DS05**号出租车驾驶人。申请人李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美妮驾驶的陕DS05**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美妮驾驶的陕DS05**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