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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一初字第22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沈阳市食品公司、李敬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淑萍;李敬生;沈阳市食品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一初字第2277-1号原告刘淑萍,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理人陈刚,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郑清,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正,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敬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业务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侯秀春,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食品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业务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孟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玉辉,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淑萍诉被告沈阳市食品公司、李敬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萍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经查,被告李敬生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经交警部门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刘淑萍构成重伤,被告李敬生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已向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故被告李敬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未有定论,而本案中,原告李淑萍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以被告李敬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