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军与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闫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松树林乡。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晓燕,1977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军诉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闫军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闫军承担420元。审 判 长 薛建忠审 判 员 黑振燕人民陪审员 催亚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