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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2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之恒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之恒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2691号原告深圳市新之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官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厂长。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琰书记员文红红(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