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利卫诉被告梁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利卫,梁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岳利卫。委托代理人徐俊林,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利卫诉被告梁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利卫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利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岳利卫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