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英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吴立成、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英,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吴立成,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英,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吴立成,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孙海英与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吴立成、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艳杰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2012年8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