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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8月15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徐某1,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博罗县,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1986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年××月在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徐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徐某3。现二个婚生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外出到城市务工。但由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疏于沟通,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合,以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被告脾气很暴躁,经常一回家,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动手殴打原告。我为了让儿女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对此委曲求全,但被告却越来越过分,不仅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越来越过分,且经常外出过夜不回家。原、被告曾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了双方财产分配等事宜,但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后又反悔,不愿意和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位于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东风小组房屋三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时,原告认为上述三间房屋为婚前建的,不再请求分割。被告徐某1辩称,原告于1986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年××月在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徐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徐某3。现二个婚生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外出到城市务工。我认为原、被告仍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6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年××月在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徐某2,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徐某3。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发生了矛盾。2012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组成了一个健康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沟通,互让互凉,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玉新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